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川扶貧移民發〔2012〕32號 2012年2月9日)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權利運行,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活動的知情況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省扶貧移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提供公開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者掌握的應當公開發布的文件、數據、圖表等檔案資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省扶貧移民局機關各處(室、委)、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提供公開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堅持“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誰制作、誰審核、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只要不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各類行政管理和服務事項,都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省扶貧移民局成立由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其他局領導任副組長,機關各處(室、委)、中心和駐局紀檢組、監察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局政務公開暨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協調全局政務公開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行政審批)處,負責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和政府信息上網工作。
第六條省扶貧移民局機關各處(室、委)、中心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人,凡屬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各處(室、委)、中心均應及時主動按照有關要求采編并報送省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屬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各處(室、委)、中心應當在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政府信息,各處(室、委)、中心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國家、省關于扶貧和移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扶貧移民工作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
(三)經國家、省有關部門批復的扶貧或移民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文件;
(四)扶貧或移民工作綜合統計信息;
(五)機構設置、職責范圍、內設機構分工、管理職能及調整變動情況;
(六)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構等情況;
(七)經費預決算、調整和增減經費預算、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重大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等。
(八)集中采購項目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及采購監督情況。
(九)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處置等情況。
(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的污染及其整治情況。
(十一)重大基礎建設項目的審批和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
(十二)搶險救災、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十三)首問責任、限時辦結、責任追究等制度落實和重大事項完成情況。
(十四)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對此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監督,并按有關制度規定組織考核評議情況。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條除第八條規定的內容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處(室、委)、中心申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條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工作秘密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
(四)涉及個人隱私的;
(五)正在討論、研究尚未最終確定的信息;
(六)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事項
第十一條 根據政府信息的內容、性質、要求,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省政府網站(必須)
(二)新聞媒體
(三)省扶貧移民局門戶網站;
(四)新聞發布會
(五)公開欄
(六)聽證會
(七)其它便于公眾知曉的對外公開形式。
第十二條局機關各處(室、委)、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確保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涉及第十條所列內容。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要求獲取主動公開范圍以外政府信息的,可通過省門戶網站下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表)向局提出書面申請。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處(室、委)、中心代為填寫。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和對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第十四條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處(室、委)、中心應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第十五條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室、委)、中心應當按照下列類別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我局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六條 局機關處(室、委)、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如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十七條 局機關處(室、委)、中心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進行通報批評;情況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完整、不真實的;
(三)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公開內容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六)對投訴、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七)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情況。
第十八條 局機關處(室、委)、中心在公開政府信息時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